題:
有關足球問題
?
2005-01-28 19:43:58 UTC
請問有誰知道足球於中國的發展史?現今標準球場規格?正式比賽的比賽人數?基本比賽的比賽規則.

哪就謝謝大家嚕!!
二 答案:
?
2005-01-28 22:36:14 UTC
國際足協會公開確認足球運動起源於中國,中國古代足球的起源時間,最早可追溯至二千五百年前的戰國時期,《戰國策.齊策》曾記載蘇秦與齊宣王會面時,提及人民安居樂業,喜歡「蹋鞠」,所謂「蹴鞠」或「蹋鞠」,就是指一種足球遊戲;「蹋」或「蹴」都是指踢,「鞠」則是指球。

漢唐兩代是中國古代足球發展最興盛的時期,發展出直接對抗的競賽。到了唐朝(公元六一八至九○七年),蹴鞠所用的皮球,由內填毛髮改為由人用嘴吹氣,同時用兩個球門代替「鞠室」。至宋代(公元九六○至一二七九年),蹴鞠更發展了雙球門及單球門的競賽,還有稱作齊雲社或圓社的球會組織出現,而且所用皮球由人用嘴吹氣,發展到用氣筒打氣,愈來愈接近現代足球

英國雖然不是足球運動的發源地,但卻是把這項運動發展得很好的國家。初期的足球遊戲並沒有所謂球例、場地和人數的限制,所以經常出現粗暴或打鬥的行為,因而往往被視為一種粗野的運動。英皇愛德華二世甚至於1314年下令全國禁止足球運動,直至1603年,英皇詹姆斯一世才再度批准這項活動。1840年,足球運動被引進校園,但各院校採用的比賽方法卻不盡相同,直到1848年,劍橋大學才印行十條「劍橋大學足球規例」。自此,足球運動也開始在不同的階層蓬勃起來。

國際正式錦標賽,球場有一定的大小規格,就是長110碼至120碼,寬70至80碼,所有界線都是5英寸寬,有球門線、6碼線、18碼線、中線、邊線及中圈以10碼半徑畫一圓周。

球場4個角落,以1碼半徑劃1/4圓弧,由邊線至球門線,是為角球區。邊線與球門線交接處豎立5英尺以上高度的旗竿,球場兩邊中線延伸一碼外豎立兩個旗竿標示中線,是為越位的分界線;6碼線區是球門區,18碼線區是罰球區,是守門員可以用手觸球的範圍,也是守方犯規時要被處以12碼點罰球極刑的區域。



規則如下:

一.球員

一場比賽應由兩隊對抗,每隊上場球員不可多於11人,其中一人是守門員。 如果任何一隊少於7人,不可開始比賽。

二.正式比賽

國際足球總會、各洲足球聯盟或國家足球協會管轄下,所舉辦的任何正式比賽,每一隊最多可替換3名球員。 比賽的競賽規程必須規定可以提名幾位替補球員。替補球員名單可填3人,最多7人。

三.替換球員程序

替換比賽球員,必須遵照下列規定:

1.替換球員之前應先通知裁判。

2.替補球員應等到被替補球員已離開球場,並得到裁判的許可信號,才可進入球場。

3.替補球員應在比賽暫停時,只可由中線進入球場。

4.當替補球員進入球場時,即完成替換。

5.完成替換時,替補球員成為比賽球員,被替補球員即失去比賽球員身分。

6.已被替補離場的球員不能再上場比賽。

7.所有替補球員無論是否上場比賽,都應服從裁判的判決及管轄。

四.更換守門員

任何球員都可以和守門員交換位置,並且必須依照下列規定:

1.更換位置前應先通知裁判。

2.在比賽停止時進行更換位置。

五.違規及罰則

1.如果一替補球員未獲得裁判允許即進入球場:

停止比賽。

2.警告該替補球員並舉黃牌,並且必須離開球場。

3.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地點,墜球重新開始比賽。如果當時球是在球門區內,則墜球的地點是在平行球門線的球門區線上,最接近比賽停止時球的位置的地點。

4.如果一球員未獲得裁判允許即與守門員交換位置:繼續比賽。

5.當球不在比賽中時,警告相關的球員,並舉黃牌。

六.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因為裁判執行警告而停止比賽:

由對方球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地點,踢一間接自由球,重新開始比賽。如果是守方在自己的球門區內踢間接自由球,可以在球門區內任何一點踢球。如果是攻方在對方的球門區內踢間接自由球,則踢球的地點是在平行球門線的球門區線上,最接近犯規發生位置的地點。

七.球員及替補球員判罰離場

球員在比賽開始前被判罰離場,可以從已提名的替補球員中替補一人。

替補球員被判罰離場,不論是在比賽開前或是在比賽開始後,一律不得替補。



國際足總決議



決議1

依據規則第三章的規定,每一隊球員的最少人數,由各國家協會決定。國際足總理事會的意見,如果有任何一隊球員少於7人,不應繼續比賽。



決議2

在比賽中,教練可向球員傳達技術性的指示。在劃有技術區域的球場,教練及其他球隊職員必須在技術區域內,隨時約束言行。

七.比賽時間

1.上下半場

比賽為兩個時間相等的半場,上下半場各為45分鐘。要經過裁判與兩隊的同意才可另行決定比賽時間。任何更改比賽時間的協議(例如因為光線太暗,減少上下半場時間各為40分

鐘)必須在比賽開始前作成決定,並且必須符合競賽規程。

2.半場休息時間

球員有權要求半場休息時間。

半場休息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

比賽的競賽規程必須明文規定半場休息的時間。

只有獲得裁判同意,才可更改半場休息的時間。

3.補足消耗時間

上下半場由於下列原因而消耗的時間都要補足:

替補球員。

察看受傷球員。

搬運受傷球員離開球場接受治療。

延誤時間。

任何其他原因。

補足消耗時間由裁判全權決定。

4.罰球點球

上下半場結束時或加時比賽上下半場結束時,允許延長比賽時間至踢完罰球點球為止。

5.加時比賽

比賽的競賽規程可規定,和局時加時比賽,加時比賽為兩個時間相等的半場。規則第八章的規定亦適用於加時比賽。

6.腰斬比賽

被腰斬的比賽應重賽,除非比賽的競賽規程另有規定。



還有相關比賽罰則及處理方式眾多,請上FIFA的網站上查詢



P.S 之前我已經回答過了哦
2005-02-05 11:50:40 UTC
國際足協會公開確認足球運動起源於中國,中國古代足球的起源時間,最早可追溯至二千五百年前的戰國時期,《戰國策.齊策》曾記載蘇秦與齊宣王會面時,提及人民安居樂業,喜歡「蹋鞠」,所謂「蹴鞠」或「蹋鞠」,就是指一種足球遊戲;「蹋」或「蹴」都是指踢,「鞠」則是指球。

漢唐兩代是中國古代足球發展最興盛的時期,發展出直接對抗的競賽。到了唐朝(公元六一八至九○七年),蹴鞠所用的皮球,由內填毛髮改為由人用嘴吹氣,同時用兩個球門代替「鞠室」。至宋代(公元九六○至一二七九年),蹴鞠更發展了雙球門及單球門的競賽,還有稱作齊雲社或圓社的球會組織出現,而且所用皮球由人用嘴吹氣,發展到用氣筒打氣,愈來愈接近現代足球

英國雖然不是足球運動的發源地,但卻是把這項運動發展得很好的國家。初期的足球遊戲並沒有所謂球例、場地和人數的限制,所以經常出現粗暴或打鬥的行為,因而往往被視為一種粗野的運動。英皇愛德華二世甚至於1314年下令全國禁止足球運動,直至1603年,英皇詹姆斯一世才再度批准這項活動。1840年,足球運動被引進校園,但各院校採用的比賽方法卻不盡相同,直到1848年,劍橋大學才印行十條「劍橋大學足球規例」。自此,足球運動也開始在不同的階層蓬勃起來。

國際正式錦標賽,球場有一定的大小規格,就是長110碼至120碼,寬70至80碼,所有界線都是5英寸寬,有球門線、6碼線、18碼線、中線、邊線及中圈以10碼半徑畫一圓周。

球場4個角落,以1碼半徑劃1/4圓弧,由邊線至球門線,是為角球區。邊線與球門線交接處豎立5英尺以上高度的旗竿,球場兩邊中線延伸一碼外豎立兩個旗竿標示中線,是為越位的分界線;6碼線區是球門區,18碼線區是罰球區,是守門員可以用手觸球的範圍,也是守方犯規時要被處以12碼點罰球極刑的區域。



規則如下:

一.球員

一場比賽應由兩隊對抗,每隊上場球員不可多於11人,其中一人是守門員。 如果任何一隊少於7人,不可開始比賽。

二.正式比賽

國際足球總會、各洲足球聯盟或國家足球協會管轄下,所舉辦的任何正式比賽,每一隊最多可替換3名球員。 比賽的競賽規程必須規定可以提名幾位替補球員。替補球員名單可填3人,最多7人。

三.替換球員程序

替換比賽球員,必須遵照下列規定:

1.替換球員之前應先通知裁判。

2.替補球員應等到被替補球員已離開球場,並得到裁判的許可信號,才可進入球場。

3.替補球員應在比賽暫停時,只可由中線進入球場。

4.當替補球員進入球場時,即完成替換。

5.完成替換時,替補球員成為比賽球員,被替補球員即失去比賽球員身分。

6.已被替補離場的球員不能再上場比賽。

7.所有替補球員無論是否上場比賽,都應服從裁判的判決及管轄。

四.更換守門員

任何球員都可以和守門員交換位置,並且必須依照下列規定:

1.更換位置前應先通知裁判。

2.在比賽停止時進行更換位置。

五.違規及罰則

1.如果一替補球員未獲得裁判允許即進入球場:

停止比賽。

2.警告該替補球員並舉黃牌,並且必須離開球場。

3.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地點,墜球重新開始比賽。如果當時球是在球門區內,則墜球的地點是在平行球門線的球門區線上,最接近比賽停止時球的位置的地點。

4.如果一球員未獲得裁判允許即與守門員交換位置:繼續比賽。

5.當球不在比賽中時,警告相關的球員,並舉黃牌。

六.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因為裁判執行警告而停止比賽:

由對方球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地點,踢一間接自由球,重新開始比賽。如果是守方在自己的球門區內踢間接自由球,可以在球門區內任何一點踢球。如果是攻方在對方的球門區內踢間接自由球,則踢球的地點是在平行球門線的球門區線上,最接近犯規發生位置的地點。

七.球員及替補球員判罰離場

球員在比賽開始前被判罰離場,可以從已提名的替補球員中替補一人。

替補球員被判罰離場,不論是在比賽開前或是在比賽開始後,一律不得替補。



國際足總決議



決議1

依據規則第三章的規定,每一隊球員的最少人數,由各國家協會決定。國際足總理事會的意見,如果有任何一隊球員少於7人,不應繼續比賽。



決議2

在比賽中,教練可向球員傳達技術性的指示。在劃有技術區域的球場,教練及其他球隊職員必須在技術區域內,隨時約束言行。

七.比賽時間

1.上下半場

比賽為兩個時間相等的半場,上下半場各為45分鐘。要經過裁判與兩隊的同意才可另行決定比賽時間。任何更改比賽時間的協議(例如因為光線太暗,減少上下半場時間各為40分

鐘)必須在比賽開始前作成決定,並且必須符合競賽規程。

2.半場休息時間

球員有權要求半場休息時間。

半場休息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

比賽的競賽規程必須明文規定半場休息的時間。

只有獲得裁判同意,才可更改半場休息的時間。

3.補足消耗時間

上下半場由於下列原因而消耗的時間都要補足:

替補球員。

察看受傷球員。

搬運受傷球員離開球場接受治療。

延誤時間。

任何其他原因。

補足消耗時間由裁判全權決定。

4.罰球點球

上下半場結束時或加時比賽上下半場結束時,允許延長比賽時間至踢完罰球點球為止。

5.加時比賽

比賽的競賽規程可規定,和局時加時比賽,加時比賽為兩個時間相等的半場。規則第八章的規定亦適用於加時比賽。

6.腰斬比賽

被腰斬的比賽應重賽,除非比賽的競賽規程另有規定。



還有相關比賽罰則及處理方式眾多,請上FIFA的網站上查詢



P.S 之前我已經回答過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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