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一場足球比賽分為上、下半場。上、下半場的法定時間各為四十五分鐘,而在上、下半場之間的休息時間為十五分鐘。到了法定時間後,球證可因應在比賽停頓所浪費的時間而補時。(根據球例: 換一個球員,補時三十秒)在一些比賽,若果兩隊在九十分鐘的法定時間內都不能分出勝負,會加時作賽。加時上半場及加下半場各為十五分鐘,在加時上半場完結後不會休息,會直接進入加時下半場的比賽。比賽前以擲硬幣的方式來決定那一隊先開球。
球員人數
在比賽前每一隊的人數一定要是十一人,若在比賽時其中一隊的人數少於七個人,則該比賽會立即結束,而勝方則是多於七人的那隊。
普遍的球賽的後備球員是五個,可換的名額為三個。但有一些球賽(表演賽或友誼賽)的後備以及可換名額不限。還有在歐洲冠軍球會杯及歐洲足聯杯的賽事,後備名額為七人,可換名額則是三人。
球證
球證對整場比賽是非常重要的,他主宰比賽的賽果。一場比賽內有一個球證,三個助理裁判。
第四旁證的職責是在場外負責處理球員的情序、為比賽計時以及舉牌告知一些事項(如換及被換的球員號碼、補時時間等)
兩個在場內的旁證的職責是在球場的兩旁,持著一面黃紅色格子旗,負責判決越位、界外球、角球等,並協助球證執法。
球證的職責是負責執行球例以維持球賽的公平,判決入球、罰球、越位、界外球、角球等並懲罰球員及推翻旁證的判決。
場地
非用作進行國際性賽事的足球場:
長為:90米(100碼)至120米(130碼) 闊為:45米( 50碼 )至 90米 (100碼)
用作進行國際性賽事的足球場:
長為:100米(110碼)至110米(120碼) 闊為: 64 米( 70碼 )至 75 米( 80碼 )龍門一定要在底線(闊)的中間,龍門的闊度為7.32米(8碼)高度為2.44米(8尺)。橫眉、柱及入球線的闊同深都不可超過12厘米(5寸),而且橫眉及柱一定要白色。
足球
必須是球體,用皮或其他適合的材料製造而成。圓周為: 68厘米(27寸)至70厘米(28寸)。在比賽前的重量為: 410克(14安士)至450克(16安士)。在足協舉行的比賽中,要用印有足協的標誌。
十二碼罰球
若守方球員在己方禁區內觸犯可導致判罰直接自由球的十種規條,則可被判罰十二碼罰球時。當執行十二碼罰球,除了主踢球員及守門員外,所有球員皆要離開禁區及最少離罰球點十碼之外。
界外球
當皮球越過邊線時,應由最後觸球球員之對方球員在球出界的位置擲界外球。擲界外球之球員必須雙足站立在邊線上或邊線外地面,並雙手持球從頭後經頭頂擲出。
龍門球及角球
若皮球越過底線(並非入球)而最後觸球之球員為攻方球員,則守方球隊可獲得龍門球。反過來說,若最後觸球之球員為守方球員,則攻方球隊可獲得角球,而此角球應在皮球越過底線一方的角球點上開出。
罰球
罰球分兩種,分別是﹕間接自由球和直接自由球
在以下情況下球證才判間接自由球:
~球證認為是危險動作。
~雖然屬合法碰撞,但球並不在搶奪範圍之內。
~故意阻撓對方球員而球並不在搶奪範圍之內。
~在禁區內侵犯守門員,而守門員當時並無球在手。
~守門員在禁區內接到球後 6 秒內都不將球開出。
~守門員在禁區內將球放下地後再用手接回球。
~守門員在禁區內用手接隊友傳回的球。
~守門員在禁區內用手接隊友的界外球。 守門員在禁區內浪費時間。
*注意* 間接自由球應在犯規點開出,但若把球踢出後並未讓其他球員觸球而入網,則不算作入球。
在以下情況下球證才判直接自由球:
~踢或意圖踢對方球員。
~絆倒對方球員。
~跳向對方球員。
~用粗暴或危險動作去碰撞對方球員。
~從後去碰撞對方球員。
~擊打或意圖擊打對方球員。
~抓著對方球員。
~推對方球員。
~用手或手臂觸球。
~向對方吐口水。
*注意* 主踢直接自由球時,直接射球入網亦算作入球。
越 位
越位是足球戰術的一種,它能阻止對方的進攻。
當隊友傳球向前時,有一位或以上自己的隊員比對方的球員更前,則構成越位。即使超前很少都是越位。
若傳球時自己的隊員與對手的球員並排,則不能構成越位。
~若傳球時自己的隊員在自己的半埸
~或還有兩名對方球員比較他更接近對方的底線
~或他直接從角球、球門球、界外球或公正球得到皮球都不能構成越位。
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即使有球員在越位的位置都不算越位。
在下圖這兩個情況下即使有球員在越位的位置,因為他(們)都沒有直接影響到對方,可能沒有越位。若球入了對方的龍門是當作入球的。
若運球的球員把球傳給隊友就是越位。
若果有球員在越位的位置,但運球的球員把球傳給另一位隊友,亦都可能沒有越位。
但是如果運球的球員把球傳給另一位隊員後再傳給在越位的位置的球員,那麼就越位了。
或運球的球員把球直接傳給在越位的位置的球員,這也是越位。
其實球員有否越位是很視乎球証的判決,以球証的判決為最終的判決,球員要遵從。
業餘的有啦,各級學校都有校隊,上次還舉辦五人制的室內足球賽
但是這個運動在台灣不算盛行....